本帖最後由 臻仲 於 2021-3-18 08:32 編輯 近幾年,直播帶貨風口起飛,尤其是在新冠疫情期間,電商直播成為刺激復購的新渠道。明星藝人與主播聯合直播帶貨成為流行趨勢,但“翻車”現場頻繁存在,商家的損失究竟應由誰來承擔? 近日, 城廂法院審理了一起藝人直播帶貨遇“翻車”的合同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莆田某電子商務公司與江蘇某公司的工作人員對通過網絡直播方式推廣商品事宜簽訂《張某·淘寶直播推廣合作協議》。 2020年6月13日,江蘇某公司通過藝人張某在主播雪某尼直播間推廣莆田某電子商務公司指定的商品。 結果, 莆田某電子商務公司產品 在直播當天零銷量! 於是, 莆田某電子商務公司向城廂法院提起訴訟。 訴稱: 江蘇某公司未按照約定履行關於微博資源的推廣以及先前在微信溝通中提到的淘寶開屏、淘內矩陣資源投放、直播預熱等資源廣告投放義務,且本次直播活動的觀看量不如雪某尼個人直播觀看量,最終莆田某電子商務公司的產品在直播當天零銷量,造成巨大損失,故莆田某電子商務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間的《張某·淘寶直播推廣合作協議》,江蘇某公司應立即返還推廣服務費350000元及因江蘇某公司違約給莆田某電子商務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350000元及公證費、律師費等。 法院審理 城廂法院審理認為,《張某·淘寶直播推廣合作協議》約定的主給付義務是莆田某電子商務公司支付推廣服務費用,江蘇某公司通過藝人張某在主播雪某尼直播間直播時推廣指定商品。淘寶開屏、淘內矩陣資源投放、直播預熱等不具有獨立的意義,僅具有輔助主給付義務的功能。本案合同的目的是對約定的商品進行推廣,引導網絡用户前往指定網絡店鋪購買指定商品。因本案合同的主給付義務已經履行完畢,莆田某電子商務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本案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且其未在約定的時間內對直播內容書面表示異議,故對莆田某公司有關解除合同並返還推廣服務費的主張不予支持。 莆田某電子商務公司稱其因直播當天零銷售致使庫存積壓,造成巨大經濟損失。但其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陳述的上述事實。直播活動中,商品的銷量和商品價格、商品質量及明星人設契合程度等多種因素有關。莆田某電子商務公司作為理性的市場主體,應當能夠預見到直播商品銷量不佳的商業風險,故莆田某電子商務公司主張江蘇某公司違約造成其經濟損失及公證費、律師費,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寄語 合同約定的目的是對商品進行推廣,引導網絡用户購買商品,但本案中並未對推廣的效果進行約定。商家希望商品的推廣達到其預期的效果,應當明確約定合同目的包括推廣的效果。另外,對推廣效果的評判見仁見智,致使合同主體容易對是否產生損失、損失的大小等事實產生爭議,建議對推廣效果設定可識別的評判標準,即使產生爭議,也便於雙方能夠根據評判標準收集相關證據。最後,藝人明星直播帶貨成為時下備受關注的營銷方式與銷售渠道,商家在選擇“直播帶貨”推廣方式時應持理性態度,對直播商品銷量不佳的商業風險有所預見,切勿盲目跟風。 來源:城廂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