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日施行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 增設妨害安全駕駛罪 3月10日,莆田市秀嶼區人民法院 公開宣判福建省首例妨害安全駕駛罪案 判決被告人柳某犯妨害安全駕駛罪 單處罰金3000元 同時,針對駕駛員在該案中的不當言行,以司法建議的形式建議有關部門加強對公交車駕駛員的管理。 乘客到站未叫停車 司機開過站發生爭吵 海都君瞭解到,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柳某乘坐莆田某路公交車,告知駕駛員田某其欲前往下一站。後駕駛員田某駕車經過下一站時並未停靠。 乘客柳某發現過站,遂上前詢問。駕駛員田某表示乘客要叫停車才會停,雙方繼而發生口角。爭吵期間,駕駛員田某關閉了車門阻止柳某下車,柳某則不讓駕駛員田某起步車輛。 駕駛員田某立即停車,用手指指向方向盤並向被告人柳某挑釁“有本事弄一下”。柳某稱“我弄一下怎麼了”“你今天別營業了聽見沒”。接着,柳某伸手拉拽駕駛員田某右手臂附近的外套三下。田某繼續行駛並向柳某挑釁“來,再拉一下”“有本事你再拉一下”,期間柳某未再拉拽。 約15秒後駕駛員田某靠右停車並報警,關閉車門不讓柳某下車。 乘客拖曳駕駛員衣物 能否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引爭議 本案中,柳某在駕駛員已起步公交車後拉拽駕駛員的衣物,該行為是否屬於對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現實危險上爭議較大。 法官綜合全案分析判斷,被告人柳某拉拽駕駛員時公交車行駛速度雖不快且行駛距離不長,但車上載客較多,行為發生地點在公交停靠站附近,往來車輛較多,停靠站旁邊有小道入口,公交車前方亦有人行橫道,通行路段較為複雜,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現實危險。 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妨害安全駕駛罪,該罪名的法定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本案以妨害安全駕駛罪對被告人柳某定罪。綜合考慮被告人柳某妨害駕駛行為的嚴重程度及對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程度,量刑上對其單處罰金,足以體現罪責刑相適應。被告人柳某當庭表示服判。 法官:駕駛員恣意激化矛盾 挑釁乘客應當予以譴責 一審宣判後,法院向該公交車所屬的公司發出司法建議並抄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司法機關追究被告人柳某的刑事責任,並不是對該駕駛員不當行為的倡導。 相反,對駕駛員恣意激化矛盾挑釁乘客對其駕駛進行妨害的行為應當予以譴責,若構成違法犯罪的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希望該公司作為公共交通運營企業,共同參與營造人人遵守規則、守護公共交通安全的社會氛圍。 法官提出了司法建議: 採取有效措施避免公交車過站漏停;考慮設置公交車駕駛區防護隔離設施;加強對公交車駕駛員的教育管理,引導駕駛員文明上崗,正確處理乘客意見,杜絕恣意激化矛盾挑釁乘客對其駕駛進行妨害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