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 | |
| | 位於莆田市涵江區新涵工業園分區單元控規範圍內,四至:東至規劃商住用地、南至西坡路、西至高林街綠化控制帶、北至規劃商住用地。(詳見用地紅線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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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且≤2.4,其中應設置零售商業建築面積>11300㎡且≤12000㎡。 | |
| >1.0且≤1.6,其中應設置零售商業建築面積>2900㎡且≤3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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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地塊建築高度整體控制在60米以內,沿高林街第一排建築局部可佈置80米高層建築,具體建築方案應進行景觀廊道及天際線分析;B地塊建築限高27米。A、B地塊住宅建築層數均應≥5層。 | |
| | | | 應符合《福建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17年版)要求。 | | |
| 應符合《福建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17年版)要求。 | | |
| 應符合《福建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17年版)要求。 | |
| 應符合《福建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17年版)要求。 | |
| | 應符合《福建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17年版)要求。 | |
| | 應符合《莆田市自然資源局關於印發<莆田市建築工程日照分析技術管理規則>(莆自然資發〔2019〕143號))》的要求。 | |
| | | A地塊應配建1所9班幼兒園,用地面積≥4050㎡,計容建築面積≥3240㎡。 | |
| A地塊、B地塊均應各自配置居家養老服務點,計容建築面積≥100㎡,且每百户不少於20㎡,不足百户按百户計。 | |
| A地塊、B地塊均應各自配置社區衞生室,計容建築面積均應≥30㎡。 | |
| A地塊、B地塊均應各自配置文體活動室,計容建築面積均應≥200㎡。 | |
| A地塊、B地塊均應各自配置文體活動場地,用地面積均應≥300㎡。 | |
| A地塊、B地塊均按《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2019版)規定各自配置。 | |
| A地塊、B地塊均應各自配置,建築面積均應≥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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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地塊、B地塊均應各自配置,可與物業合設或設置自提櫃。 | |
| 社區衞生室、文體活動室、居家養老服務站應集中設置;以上公共服務設施建築面積均為淨面積不含公攤。 | |
| | | 應符合《福建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17年版)的要求,非機動車應預留充電設施,應遵循“小型、分散、就近服務”原則,方便居民使用。 | |
電動汽車充電停車位配建標準應符合《福建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技術規程》的要求。 | |
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應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 | |
| 機動車開口設置應符合《福建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17年版)的要求,A地塊設置在南側,B地塊設置在南側。 | |
| 場地豎向設計標高應與所在控規及周邊現狀道路相銜接。 | |
| | 應按控規及各相關專業規範的要求,做好與污水管網等市政管線的近遠期銜接,確保污水納管收集排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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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整體經營大型商場認定按《福建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17年版)執行。商業建築功能允許設置電影院。 | |
| 臨主出入口用地內應設置家長接送區,對公眾開放使用。 | |
| 沿主幹道一側建築立面應公建化處理,居住建築陽台應封閉。 | |
| 高度大於18米的居住建築,其最大連續展開面寬不應大於60米。 | |
| 採用現代風格,建築風格和色彩等應與周邊環境及整體景觀相協調。 | |
| | 本項目內規劃城市道路的地下空間在滿足市政管線埋設要求前提下,可設置連接通道。 | |
| | 本項目內規劃城市道路(含其對應的地下空間)今後應騰退給涵江區人民政府,並由涵江區人民政府負責建設,地塊內其他規劃建設應與城市道路有效銜接。 | |
本項目地塊規劃指標控制均以各分地塊(A地塊、B地塊)的指標為準。 | |
各分地塊規劃指標、公共服務設施、停車位等須各自滿足配建要求,不得統籌。 | |
容積率、建築高度按《福建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17版)進行計算。 | |
住宅陽台應單獨設置廢水排水管,並接入市政污水收集系統。 | |
該項目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階段需一併提供管線綜合圖(含雨水、污水管線等)。 | |
該項目配套管線(雨水、污水管線等)需納入竣工規劃條件核實。 | |
本規劃條件未提及的,尚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及規劃強制性內容的要求。 | |
本項目規劃條件出具後超過一年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仍未出讓的,則本規劃條件自行失效。 | |
本項目在出讓前,應根據《莆田市生態環境局 莆田市自然資源局關於加強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的通知》(莆環保[2020]114號)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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